代理记账行业的现状及发展
财政部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于今年元月份对94年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以财政部27号令的方式正式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范围以及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为代理记账业务的推广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该办法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广大的小企业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委托有代理记账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也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代理记账的内容及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采用电脑记账或手工记账方式,代理其办理会计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指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需要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理委托单位办理所委托的会计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除外)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四种类型。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关于人员、资产和制度的有关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将代理记账的实施对象从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需要实施代理记账的单位,标志着代理记账行业正在发展壮大,代理记账机构已经由过去的辅助机构逐步发展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新兴中介服务行业。另外,为了履行WTO协议中我国在2005年末全面开放会计服务市场的承诺,新《办法》还增加了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规定,使该项法规的适用范围有了进一步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