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霍尔果斯相关产业政策篇
霍尔果斯工商分局支持和促进经济开发区发展十六项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有效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营造环境,促进特区发展,霍尔果斯工商分局出台以下措施:
一、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争取注册登记权限
为降低经营者的注册成本,争取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登记权限。
三、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货币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除以债权、矿业权、股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外,允许试行以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且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四、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对无法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小型微型企业,申请人可持市场开办单位、居委会、社区、物业部门出具的同意该场所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五、放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
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三个大类以上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表述所从事的行业。
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外地知名字号企业到本地投资,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
对冠新疆、伊犁名称的内外资企业名称登记,采取网上远程核准,有效降低企业注册成本,不断增强工商登记在线服务功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六、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办理经营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的大类表述;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可以申请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或中类表述其经营范围。企业依法取得的许可经营事项,以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载明的事项表述;支持经营范围“分段审批”。
对需前置审批的生产性企业,可根据发展和改革局的批文,先颁发经营范围为“从事××项目的研发、咨询”的营业执照,方便企业从事前期筹备活动。
七、放宽投资领域限制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社会事业等国家允许投资的领域,对国家没有规定前置许可的新兴行业和领域,认真做好登记规范工作。
八、支持重点企业集团化发展
支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发展潜力大的重点企业开展集团化经营。
九、帮助个体户转型升级
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私营企业,其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
十、实行初次创业“零首付”
对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农民、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实行备案登记,试营业一年期满,继续经营的申请换发长期营业执照,不再经营的办理备案注销登记,试营业期间,免于年度验照。
十一、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融资服务
小型、微型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均可作为动产抵押物进行登记,盘活企业闲置资产。
十二、推进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帮助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积极搭建银行企业交流平台,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十三、指导经营者商标与字号一体化
指导企业尽早将知名字号通过注册商标给予法律保护,防止知名字号被他人注册在先;建立知名字号区域保护机制。
十四、放宽企业年检条件
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或属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可以免予提交审计报告;注册资本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以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注册资本实行分期交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三年内有违法行为的公司除外)。
对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参加年检的,经企业申请,可以批准延长90天。
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但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后,可予以通过年检。
十五、实行“责改式”监管
在企业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对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主观恶性不大的一般性违法行为,且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按“违规就改,首违不罚”的原则,实行柔性执法。审慎实施上门现场检查,减少对企业的干扰,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十六、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
认真落实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行政问责等制度,加强效能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