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 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不断提升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综合经济实力,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
第二条 设立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开发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开办补助;总部企业对开发区财政收入增收的贡献奖励;对总部企业的高管、技术领军人才等方面的各类奖励。
第三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 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开发区的总部企业。
(一)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开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部企业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
(三)总部企业合并报表中,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于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证券、物流配送、石油交易等总部企业可适当降低条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五条 2013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且满足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在成立1年内进行申报认定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其本部租用的办公用房,每年可按上缴开发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0.3%给予房租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后开始纳税起3年内,每年可按上缴开发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限额。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给予50%奖励。
(三)人才激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自企业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第六条 企业年度获得的补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该年度税收对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的总额。
第五章 总部型企业认定流程
第七条 申报总部企业认定的,应由企业在每双月上旬提出申请报开发区招商局,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会审后报管委会审核认定。
第八条 总部企业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招商局会同纪检组宣部初审后报管委会审核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材料(一式四份)包括:
1.公司盖章的总部型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原件)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认定申请表。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总部基本职能授权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
3.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4.申报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5.申报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6.新设企业总部投资者须提供营业执照,投资者中如有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7.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 奖励补助申报流程
第十条 原则上对总部型企业的补助、奖励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集中申报办理,申报程序如下:
总部型企业、高管和技术领军人才的补助、奖励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开发区招商局,招商局会同纪检组宣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审核,核算补助、奖励金额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兑现。
第十一条申报补助、奖励材料(一式四份)包括:
1.总部型企业关于补助、奖励的申请报告及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总部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
3.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4.申报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税务部门出具的上缴开发区地方级收入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
6.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开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对创税能力强、发展有潜力、上规模的项目,可按个案处理,由招商局、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