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2]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大力推进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
建设两个经济开发区是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具体行动, 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内容。《若干意见》明确了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战略定位、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区域范围、产业布局和扶持政策,是推进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办好两个经济开发区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变化变革创新,认真学习借鉴我国经济特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充分认识当前存在的制约因素,发挥主体作用,扬长避短,先行启动,重点突破,创新发展,大力推进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使之成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要充分发挥 喀什地区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对外开放的区位优势,在向西拓展中亚、南亚、西亚和东欧市场的同时,更加重视研究和开拓向东的国内市场,繁荣疆内市场,实现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努力打造“外引内联、东联西出、西来东去”的开放合作平台。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坚持最大限度地惠及当地群众。通过实施特殊政策,突出自身 优势,放大现有的旅游、贸易、特色农牧业、能源矿产资源、民族手工业等方面优势和特殊的区位优势、人文优势,吸引国内外人才、技术、资金,培育壮大特色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尽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更好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二)明确两个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和区域范围,切实做好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
为了加强对两个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自治区授予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对口支援省市参与两个经济开发区领导工作。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坚持“小政府、大服务”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以服务为导向加快组建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体制,努力打造良好的软硬环境。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快制订下放自治区级管理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属于自治区权限内的事项,下放两个经济开发区;需要国家审批的事项,由自治区相关部门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
喀什经济开发区面积约50平方公里,包括喀什经济开发区主体园区40平方公里,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10平方公里。喀什经济开发区由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授权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管理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享有与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等的管理权。在喀什经济开发区主体园区内划定面积为6平方公里的区域,作为兵团分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面积约73平方公里,包括霍尔果斯口岸园区30平方公里(含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13.16 平方公里、兵团分区约10平方公里),伊宁园区35平方公里,清水河园区8平方公里。
要切实完善两个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落实四至范围,并争取国家尽快批准实施。要抓紧项目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的兵团分区,分别接受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的要求,由生产建设兵团自行建设、自行管理,税收由地方全额返还。
(三)加快落实两个经济开发区的各项扶持政策
《若干意见》明确了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多方面扶持政策。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接,争取国家相关部委尽快出台落实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积极研究制定扶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的配套政策,支持开发区先行先试一系列重大改革开放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中央企业和对口支援省市参与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原上交财政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由管委会收取并使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对两个经济开发区投资项目的支持;落实对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特殊价格的政策;会同交通运输、 铁路、口岸等部门和单位争取国家支持中吉乌、中巴铁路建设和边境口岸相关设施条件改善,伊宁、喀什机场设施完善等有利于经济开发区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
财税部门要积极争取和落实中央财政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补助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支持设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金融机构、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基金,并争取中央财政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研究制定自治区财政支持政策,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贴息;对开通喀什、伊宁机场直达周边国家主要城市的国际航线以及环疆航线,根据航线运行情况,制定补贴政策;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部分;全额留存两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2012年至2021年的地方财政收入,扶持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从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等多个层面做好政策执行的准备,做好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
金融部门要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在两个经济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对新落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给予开业奖励,积极培育新的金融机构;制定并实施符合两个经济开发区发展实际的信贷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两个经济开发区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具有国际清算业务的金融机构与周边国家金融机构互设机构、互通业务往来账户;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发行债券等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加快两个经济开发区内企业集聚股权投资资本,支持企业上市及融资;建立两个经济开发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推进金融创新试点,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两个经济开发区用地计划指标倾斜政策,根据建设需求和进度安排,单列两个经济开发区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落实对使用戈壁荒滩开发建设两个经济开发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免交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用人机制改革,将两个经济开发区作为自治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落实支持各类人才培养等方面政策,为两个经济开发区发展培养、储备和引进人才,积极探索“人才特区”新模式。自治区编办要抓好两个经济开发区管理架构和体制建立,明确机构职能。
海关、商务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家在两个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落实霍尔果斯口岸整车进口的政策。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的政策。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边贸方式经营进出口商品,在申请配额、许可证时给予倾斜的政策。
科技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对两个经济开发区项目的支持政策;争取“口岸现代物流综合服务平台研发与应用示范”项目资金尽快到位;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力度,会同税务部门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两个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优先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等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外办、口岸、公安、民航等部门要抓紧伊宁机场口岸建设,加快推进霍尔果斯铁路口岸开放工作。支持和鼓励航空企业开通喀什机场、伊宁机场直达周边国家主要城市的国际航线以及环疆航线。争取国家批准喀什机场口岸和霍尔果斯口岸办理口岸签证业务,喀什、伊宁等与周边国家边境城市间开展边境旅游业务,实行双方认可的旅行证件。鼓励和支持进出口基地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工作,督促落实相关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生产建设兵团要全力为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做好全方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环境。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前启动基础设施建设,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实等各项工作,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推动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把加快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通力合作推进,努力把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