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各项优惠政策
1.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新财建[2014]430号)
补贴对象:2014年1月1日起,纺织服装企业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门用于生产纺织服装产品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补贴方式:固定资产贷款: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
适用范围:在新疆注册和生产销售服装范围的企业
2.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新财建[2014]431号)
补贴对象:从2014年1月1日,企业生产服装,巾被类、家用套件类、毯类、袜类、手套类等家纺深加工产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
补贴方式: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运费补贴。
适用范围: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纺织服装企业。
3.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新财建[2014]432号)
补贴对象:从2014年1月1日企业生产毛纺、麻纺织产品,毛纺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织线、布类产品。
补贴方式: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每吨补贴800元。
适用范围: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纳税和生产毛纺、麻纺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
4.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新财建[2014]433号)
补贴对象:从2014年1月1日,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
补贴方式: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胶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棉纱线与用棉量的折算,以国家海关总署颁布的2013年第24号公告“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的公告”为标准;粘胶纱与粘胶短纤用量按1:1单耗系数折算)。
适用范围:在新疆区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独立核算纺织企业。
5.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新财建[2014]434号)
补贴对象:从2014年1月1日对以新疆地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区的棉纱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和棉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在现有运输费用补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含出口)。
补贴方式:北疆和东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8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补贴700元;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
适用范围:在新疆注册和生产销售纺织服装的企业。
6.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新财建[2014]587号;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
补贴对象:从2015年1月1日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用电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补贴方式: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适用范围:凡在新疆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7.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增值税使用政策(新财预[2014]116号)
补贴对象:从2014年10月22日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用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企业发展。
补贴方式: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扶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为优化投资环境、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等。
适用范围:按照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在新疆注册并且在当地实体经营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但限于在新疆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0%并且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全部企业员工人数比重不低于60%的纺织服装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所产生的增值税。
8.资金直补(企业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新财建[2015]16号)
补贴对象: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的纺织服装企业。
补贴方式:岗前培训补贴,按每人1800元标准予以补贴。企业新招录员工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适用范围:按照新疆发挥在那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新增建设投产的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服装、印染、化纤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2、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企业与新招录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4、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企业。
9.实行企业先缴,财政后补,自治区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新财建[2015]17号)
补贴对象: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的纺织服装企业。
补贴方式: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纺织服装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1、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2、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4、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