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对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 [2012]1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快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为了全面落实文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办企业的确定
《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中规定的“新办企业”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二、关于符合《目录》企业取得收入问题的确定
《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中规定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的企业。
三、关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确定
《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中规定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企业在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