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6]15号(节选)
合作中心相关政策:
1、在先封闭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区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2、对由哈方进入中心中方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区内设施自用设施免征关税及进出口增值税。由中心进入中方境内的货物按一般贸易税收管理规定办理。
3、对旅客携带物流从中心进入中方境内的,同意在按照海关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基础上,将每人每日一次携带物品免税额提高到8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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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区管理模式及政策:
比照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的税收、外汇等相关政策、功能定位和管理模式执行。
主要税收政策为:
境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