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霍特管办发[2013]33号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便纳税人享受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税法〔2011〕5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第四条 “新办企业”是指在
第五条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在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计算。
企业筹建期和试生产(营业)期的确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并确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企业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发生在一个自然年度的下半年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自当年或下一个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制。纳税人应按优惠项目和管理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一次性备案。未按规定提请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向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领取);
(二)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三)营业收入明细表(附件2,向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领取);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应对报送资料的时限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符合报送资料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资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中签署“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并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办理的,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投诉,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报送资料要求进行受理,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变更时限、程序,增加报送资料。
第十条 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由企业依程序(附件3)向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商务经信局提出申请,由经济开发区商务经信局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经信委,由自治区经信委进行认定,对符合《目录》规定的,出具相关确认文件。
第十一条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对于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延后执行,要连续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 营业收入明细表
3. 企业申请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