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昨日由国务院公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
年假“待遇”删掉“福利”
条例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分三档:累计工作在1到10年间的休5天;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满20年的休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对年休假期间的“待遇”的界定有所变化。条例显示,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征求意见稿则包括“工资”及“福利”待遇。
探亲假不冲抵年假
条例还规定了几种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欠假不整改要加赔偿金
条例指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为了保证政策的落实,条例规定,对于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规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的,属于
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明确要求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年休假权利。
带薪年休假期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年休假情况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全体公民放假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