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法对建筑企业有什么影响?
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与原暂行条例相比,税法首次界定了纳税人所在地的含义,一是住所地,即公司注册所在地,二是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对建筑企业而言,后一种情形就是指的工程项目所在地。
由于城建税与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息息相关,早在2016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6〕74号文就明确了,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时需要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的税率是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计算。税法把纳税人所在地的范围进行了扩充,使得财税〔2016〕74号有了上位法依据。
建筑企业就有可能涉及多个城建税税率,机构所在地的计税依据是机构所在地增值税的应补税额,对应的税率为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项目所在地预缴的计税依据是应预缴增值税税额,对应的税率为项目部地的城建税税率,两者是分别计算,无需汇总清算。
建筑企业还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投标计价时城建税税率应当考虑税率差异对造价的影响,二是妥善应对施工过程中项目地由于撤县划市、撤乡设镇等导致的城建税税率的变化,遇到这种情况应与建设单位进行洽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