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所得税、房产税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