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的货物(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外),可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办理过备案的上述货物,不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免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