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4.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
5.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7日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一)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