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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yinsui 发布时间:2018-12-27 10:42:10 来源:银穗企业

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人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fapiao管理办法》修订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fapiao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修订后的《fapiao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fapiao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原fapiao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fapiao、不依法开具fapiao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fapiao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fapiao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问:为防止假fapiao的制作、扩散和使用,《fapiao管理办法》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fapiao的现象比较严重。《fapiao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fapiao;不得介绍他人转让fapiao;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fapiao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fapiao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fapiao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fapiao管理办法》简化了fapiao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fapiao,拒用假fapiao。比如:取消了fapiao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fapiao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fapiao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fapiao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fapiao,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fapiao。
  问:为有效防范虚开fapiao的违法行为,《fapiao管理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fapiao管理办法》对虚开fapiao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fapiao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fapiao。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fapiao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很难一一查证。近几年,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试点通过网络fapiao管理系统开具fapiao,税务机关也可借此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fapiao联信息,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信息,效果较好。因此,《fapiao管理办法》增加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fapiao,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fapiao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fapiao管理系统开具fapiao;同时,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fapiao也作了进一步规范。
  问:为加大对fapiao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fapiao管理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加大对fapiao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fapiao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提高了对fapiao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fapiao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fapiao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fapiao的,与虚开fapiao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fapiao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fapiao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三是对违反fapiao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