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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范围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规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规模实际上就是指国有经济的存在原因。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有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供给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高风险物品等市场不能有用供给的物品,以克服外部不经济、规模不经济、经济不确定性等市场缺陷;二是在社会经济的特定时期,除供给上述物品外,还要供给与国家开展战略、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社会安稳等有关的部分私人物品,以保障社会经济的安稳运行和顺利开展。以前的许多法律文件和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公司改革和开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此已经有了明确表述: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职业和要害领域占分配位置,支撑、引导和带动社会经济的开展;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职业,自然独占的职业,供给公共物品的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公司。
        《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出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方式。从现行政策看,“出产特殊产品的公司”主要指出产货币、法定纪念币、邮票、预防用生物制品、具有军事用处的中心产品和要害部件等产品的公司;“特定职业的公司”主要指自来水、煤气、供电、供热等城市公用事业,跨省电网、基本邮政和电信、铁路、国防工业、航天航空、核工业、石油开采、出口信用保险、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出版等职业的公司。
出产供给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方式,问题是出产供给其他产品或职业的公司是否也可以有选择地采取国有独资公司方式?《公司法》只是限定这两类特殊公司必须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方式,而没有禁止或限制除上述两类特殊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公司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方式。从实践中看,国有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对既得利益格式触动最小,因而许多国有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在公司改制中更情愿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方式。这种现象显然背离了改革国有公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初衷,使国有公司的公司制改造极有能够仅仅成为一种方式上的改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公司改革和开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除少数必须由国家独占经营的公司外,要活跃开展多元出资总体的公司;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公司,要吸引多方出资加快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