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部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部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部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 行)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文件精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促进总部经济、金融、现代商贸、现代服务等产业的发展,提升喀什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48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喀什经济开发区实际,基于“先行先试”的出发点,特提出本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喀什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先行试验园、总部经济区、深圳城(以下统称为“园区”)。
入园企业需符合国家税法、环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产业目录的园区企业,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税收减免政策后,可叠加享受本意见的政策。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园区企业不叠加享受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的税收扶持和就业补助政策。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喀什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先行试验园管委会和喀什特区招商中心负责本意见在园区内的执行和管理。
本意见基于“先行先试”的出发点,由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园区的实际发展情况,适时进行逐步优化。在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中,对于具体情况授权喀什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先行试验园管委会和喀什特区招商中心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落实。
三、扶持奖励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奖励
对于个人从园区内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凡在本园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首次纳税之日起5年内,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月度内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按超额累进比率方法,就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个人奖励。具体标准为: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000元人民币(含1000元人民币)至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足1000元的,不予奖励。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00元人民币至4000元人民币(含4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4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
个人股东从园区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个人股东转让园区内企业股份的“转让所得”,凡在本园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个人奖励。
此奖励不与“四(三)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涉个人所得税奖励叠加享受。
(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税金的扶持
园区内企业扣缴非居民企业因“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股权转让所得、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增值税,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该企业扶持。
(三)境外注册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缴税扶持
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若其实际管理机构或其中国主要投资者在园区内注册的,并且将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在园区内的,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该实际管理机构或其中国主要投资者扶持。
(四)用房扶持
入驻园区企业购置园区内自用办公用房或经营用房,并在购房当年或一年内缴纳契税的,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入驻园区第一年购房),80%(入驻园区第二年购房),60%(入驻园区第三年购房)给予扶持。此优惠仅适用于该用房的第一次交易,针对以后该用房的再次交易,不再给予扶持。
(五)鼓励发展重点商务楼宇
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其自身及入驻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内,在园区缴纳的合计纳税额在该年度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合计纳税额每增长1000万元人民币,对应增加奖励20万元人民币。
鼓励发展专业特色楼宇。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楼宇内入驻企业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的,认定为专业特色楼宇,在享受前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一次性再给予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改善楼宇设施条件、美化绿化楼宇环境、招商引资费用、奖励招商有功人员等方面。
四、按行业划分的扶持奖励政策
(一)总部经济型企业
新办企业总部,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5年内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六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A类企业为65%、B类企业为55%、C类企业为50%),其中的10%可奖励企业经营班子。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内再投资的,再对该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
企业总部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
1.在园区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喀经开发〔2012〕10号第六条规定的鼓励投资领域;
3.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4.在园区外有3个及3个以上的子(或分)公司。其中,子公司须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二)营运中心
新办营运中心,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5年内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六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A类企业为65%、B类企业为55%、C类企业为50%),其中的10%可奖励企业经营班子。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内再投资的,再对该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
营运中心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公司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3.公司总部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4.由公司总部董事会授权该营运中心负责管理中国区域或包括中国区域但不仅限于中国区域的相关业务(例如:商品分销、共享服务中心等)。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
1、对于迁入园区或在园区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公司制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1)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赋予开发区的政策(财税[2011]112号)执行;公司向股东分红时,股东在园区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如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但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园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公司向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如不能满足以上两种条件的企业,则执行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即企业实际所得税率为12%,股东实际所得税率为16%)。
2、迁入园区或在园区新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变更为合伙制),执行以下政策:
(1)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2)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后,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4)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后,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四)金融类企业
新办地区及地区以上分行、且税收在园区内缴纳的银行、证券、保险、担保、产(股)权交易、信托、期货企业;新办且所发行基金的各类基金管理企业;新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3年内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六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A类企业为65%、B类企业为55%、C类企业为50%)。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内再投资的,再对该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
(五)文化创意企业
新办文化创意企业、文化产品交易服务经纪公司、中介公司、拍卖公司、媒体广告公司、国内外知名的重点工业设计类目标企业等,自纳税之日起(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5年内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六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A类企业为65%、B类企业为55%、C类企业为50%),其中的10%可奖励企业经营班子。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内再投资的,再对该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
(六)现代商贸类企业
新办销售覆盖全疆、全国、周边国家的商贸企业,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5年内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六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A类企业为65%、B类企业为55%、C类企业为50%),其中的10%可奖励企业经营班子。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内再投资的,再对该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
新办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分销、经销、代理、直营等形式的商贸企业和销售覆盖全疆、全国批发零售类商贸企业,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3年内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六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A类企业为65%、B类企业为55%、C类企业为50%),其中的10%可奖励企业经营班子。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内再投资的,再对该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
(七)休闲服务企业
新办旅行社和康体企业,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5年内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六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A类企业为65%、B类企业为55%、C类企业为50%),其中的10%可奖励企业经营班子。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内再投资的,再对该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
(八)电子商务企业
在新办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国际国内知名的经营网上百货商店、网上垂直商店、网上轻型品牌店等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5年内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六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A类企业为65%、B类企业为55%、C类企业为50%),其中的10%可奖励企业经营班子。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内再投资的,再对该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
(九)专业服务企业
新办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评估服务、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咨询服务、设计服务、教育服务、医疗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管理服务、人才猎头服务、市场调查服务、酒店经营管理服务等国际、国内知名的专业服务业企业,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5年内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六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A类企业为65%、B类企业为55%、C类企业为50%),其中的10%可奖励企业经营班子。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内再投资的,再对该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
(十)会展企业
新办会展服务(不含会展场馆建设)企业,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5年内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六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A类企业为65%、B类企业为55%、C类企业为50%),其中的10%可奖励企业经营班子。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内再投资的,再对该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企业
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新办建筑企业(仅指企业及其主要投资者首次在喀什地区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或建筑业务),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3年内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六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A类企业为第一年30%、第二年25%、第三年20%;B类企业为第一年25%、第二年20%、第三年15%;C类企业为第一年20%、第二年15%、第三年10%)。
(十二)其他新办企业
其他新办企业(虽不属于本文上述四(一)至(十三)规定的企业范围,但也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的企业范围),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3年内按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上述六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A类企业为第一年50%、第二年45%、第三年40%;B类企业为第一年45%、第二年40%、第三年35%;C类企业为第一年40%、第二年35%、第三年30%),其中的10%可奖励企业经营班子。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内再投资的,再对该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十三)楼宇业主企业
注册在园区内并经营楼宇业态的楼宇业主或平台公司,自首次纳税之日起,比照“专业服务企业”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五、其他扶持政策
(一)聘用新疆籍员工的社保补贴
园区企业聘用新疆籍员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于1年期限的,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二)聘用本市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保补贴
园区企业与本市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于1年期限的,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三)员工培训补贴
对用工在50人以上的园区企业,企业自行对员工进行培训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后,可按照《转发喀什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喀市政办发〔2012〕10号)文件规定,给予培训补贴(300-1000元/人)。
(四)一站式服务
对园区引入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保姆式”服务。对引入园区项目,项目企业提交项目申请书、投资方相关证照复印件等资料后,由园区提供一站式服务,以方便办理项目落地前期工作。凡所需资料齐全的,于1-7个工作日内办结,7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相关承办部门应说清原因并负责跟踪、联系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五)户籍管理
放宽外来投资商户籍限制。外来投资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安局依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办理本人及配偶、未婚(离异)子女、父母迁移户口。
企业职工可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务合同和6个月以上的缴纳社会保险金凭据办理本人及配偶、未婚(离异)子女、父母迁移户口。
(六)封闭式管理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收费、摊派、罚款,有关部门到企业检查、参观的,必须在园区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企业,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七)奖励扶持兑现
以季度作为一个奖励扶持周期。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奖励扶持款项将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具体申请材料清单及流程另行通知。
六、附则
(一)享受叠加优惠管理
对四(一)到(十三)的规定,可适用多条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条享受。
(二)企业限制
享受本意见政策扶持的,必须是税收解缴关系在园区、拥有或租用园区内办公用房(或经营用房)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以及招聘本地员工不少于3人的企业。且企业存续期不低于5年或达到相关协议约定的经营年限,在此期间迁出的,其享受的扶持奖励应全部退回。
(三)奖励上限
本意见中对企业及企业经营班子的扶持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园区经济实际贡献;企业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缴纳的税款不计入奖励基数。
(四)名词定义
本意见中提及“新办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园区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对于原在喀什市已注册,迁入园区或通过变通形式新注册在园区,从事原有业务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本意见中提及“首次纳税之日”是指企业注册后首次缴纳任一涉及奖励的税种之日。
本意见中提及“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内再投资的,再对该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该部分投资额”是指利用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再投资的部分。
本意见中提及“用于园区内再投资”,是指入园企业在园区内购置办公和经营用房。
(五)A、B、C类企业的认定
本意见中提及的“A类企业”、“B类企业”和“C类企业”由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逐年认定,认定后在当年度内有效。企业认定合格后,方可申请享受本意见四(一)至(十三)政策。
企业首次认定的,可在当年度内任意时间向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申请材料;企业在后续年度继续认定的,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内,向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申请材料。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申请材料清单,由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另行通知。
奖励政策中提及“A类企业”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拥有园区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租用园区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企业首次申请优惠的,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当时所占面积为准;企业在后续年度继续申请的,以上年平均面积为准);
2.招聘本地员工不少于10人(企业首次申请优惠的,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当时所雇人数为准;企业在后续年度继续申请的,以上年平均人数为准);
3.上年纳税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20万元(企业首次申请优惠的,无需满足此条件;企业在后续年度继续申请时,需满足此条件)。
奖励政策中提及“B类企业”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拥有园区办公用房平均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或租用园区办公用房平均面积不少于160平方米(企业首次申请优惠的,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当时所占面积为准;
2.企业在后续年度继续申请的,以上年平均面积为准);招聘本地员工平均不少于3人(企业首次申请优惠的,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当时所雇人数为准;企业在后续年度继续申请的,以上年平均人数为准);
3.上年纳税总额不少于人民币60万元(企业首次申请优惠的,无需满足此条件;企业在后续年度继续申请时,需满足此条件)。
奖励政策中提及“C类企业”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租用园区办公用房平均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企业首次申请优惠的,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当时所占面积为准;企业在后续年度继续申请的,以上年平均面积为准);
2.招聘本地员工平均不少于3人(企业首次申请优惠的,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当时所雇人数为准;企业在后续年度继续申请的,以上年平均人数为准);
3.上年纳税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企业首次申请优惠的,无需满足此条件;企业在后续年度继续申请时,需满足此条件)。
所提及“上年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园区内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之和。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100强、中国驰名商标比照A类企业标准享受扶持政策。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