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什特区鼓励金融贸易区总部经济大厦运营奖励办法》等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部门:
《喀什特区鼓励金融贸易区总部经济大厦运营奖励办法》、《喀什特区劳动密集型产业运输补贴暂行办法》和《喀什特区北部产业园标准厂房租金和费用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喀什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喀什特区鼓励金融贸易区总部经济大厦
运营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引导企业落户金融贸易区总部经济大厦,加快总部经济区产业集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落户在喀经开发〔2014〕4号文件中规定区域的企业,并有实际经营场所。
第三条 鼓励政策
(一)新办企业享受政策
新办企业可享受喀经开发〔2012〕10号、喀经开发〔2014〕4号文件中涉及的奖励及补贴政策。
其中:符合财税〔2011〕112号文件中产业目录的企业,可享受喀什经济开发区普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四成)。符合国税发〔2002〕47号文件规定产业目录的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二)总部经济大厦企业享受政策
1、总部经济大厦企业可享受喀经开发〔2014〕4号文件中的重点、特色商务楼宇奖励政策。
2、2015年投入运营的总部经济大厦享受喀市党办纪〔2015〕43号文件确定的优惠政策。即:一是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建设标准确认建设方的总投资,一次性给予总投资10%的补助资金;二是对前3家运营的大厦建设方一次性给予300万、200万、100万的奖励;三是对已封顶的大厦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企业所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四是对2015年投入运营的大厦,水电暖接口费减半,采暖费2015年全额补贴,2016年补贴50%。
3、对所有的奖励资金,大厦建设方应主要用于改善楼宇设施条件、美化绿化楼宇环境、招商引资费用、奖励招商有功人员等方面。
(三)十一县企业总部企业享受政策
1、入驻总部经济区的十一县企业,总机构注册在开发区内,在十一县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及所得,在开发区内实际缴纳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和十一县财税部门共同核定后按1:9分成。
2、为确保开发区范围内的系列优惠政策中财政奖励(或扶持)政策执行标准一致,采取先奖后分,由开发区按优惠政策先行计算出奖励(或扶持)资金向经营者兑现后,再按约定的比例与十一县分成。
(四)迁入总部经济大厦的企业享受政策
1、迁入总部经济大厦的企业,符合喀经开发〔2014〕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奖励及补贴政策。
2、迁入总部经济大厦的企业,年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聘用员工3人以上,在总部经济大厦租用(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按其在金融贸易区实际缴纳(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上述五种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
第四条 审核兑现程序
(一)开发区兑现优惠政策周期为每季度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需携带以下资料向开发区发促局提出申请。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租用(自有)总部大厦的租房协议(购房合同)复印件;
4、企业一季度的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职工签字或手印);
5、企业一季度的营业收入、税费缴纳明细表及提供真实资料承诺书(企业盖章);
6、纳税等申报享受政策的相关凭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发促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财政局、规土局对资料进行联合汇审,并赴相关企业进行核查,提出意见,由财政局提交开发区财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研究,研究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兑现。
(三)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追回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第五条 其他
(一)本办法与同类相关政策重复时,按最优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若有新政策出台,依照最新政策执行。
(二)本办法由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解:
一、《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喀经开发〔2012〕10号)文件摘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1、新落户金融机构开业奖励(一事一议)。2、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按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3、到2020年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6种税收税款按超额累进比率给予5-50%财政扶持。”
二、《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部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喀经开发〔2014〕4号)文件摘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1、个人“工资薪金”5年内月缴纳个税1000以上的给予地方留成70-90%奖励;个人“股息、红利”、“转让所得”缴纳个税5年内给予地方留成50%奖励,不与股权个税奖励叠加享受。2、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个税、营业税、增值税,给予地方留成30%扶持。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30%的扶持。4、购置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第一次购房时按入园时间给予一年缴纳契税地方留成部分60-100%的扶持。5、重点商务楼宇年度纳税每达到1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专业特色楼宇入驻企业属于同行业达到50%以上,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6、对总部经济型、营运中心、文化创意、覆盖全疆全国及周边国家的商贸企业、休闲服务、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会展企业5年内实际缴纳六种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企业类别给予50-65%扶持;股权创投企业所得税、个税按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金融类企业3年内实际缴纳六种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企业类别给予50-65%的扶持;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3年内实际缴纳六种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企业类别给予10-30%的扶持;其他企业3年内实际缴纳六种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企业类别给予10-50%的扶持。7、聘用新疆籍员工给予3年的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50%的补贴。8、培训员工50以上企业,给予300-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三、《喀什特区金融贸易区总部经济大厦项目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喀市党办纪〔2015〕43号)文件摘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对前三家投入运营的大厦建设方给予300、200、100万元的奖励。采暖费2015年全额补贴、2016年补贴50%。”
喀什特区劳动密集型产业运输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大力发展喀什特区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序引导产业转移,解决喀什地区富余劳动力就业,形成产业集聚,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喀什经济开发区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研发、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纺织服装除外)。
第三条 劳动密集型企业界定标准
租用(自建)厂房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应对厂房使用率达到1人/10㎡以上,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企业运费补贴必须是自用原料和自产产品,不超过企业原料进疆和产品出疆实际运费,补贴标准视带动就业情况,最高不超过800元/吨。符合条件的单个企业原则上每年享受运费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运费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一)租用(自建)厂房对厂房使用率达到15人/100㎡(及以上),补贴为800元/吨。
(二)租用(自建)厂房对厂房使用率达到13人/100㎡(及以上),补贴为700元/吨。
(三)租用(自建)厂房对厂房使用率达到10人/100㎡(及以上),补贴为600元/吨。
第五条 企业申请资料
开发区兑现优惠政策周期为每半年1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需携带以下资料向开发区发促局提出申请。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新农保、新城保、职工养老等均可);
(三)企业半年的营业收入、税费缴纳、进项、销项明细表及提供真实资料承诺书(企业盖章);
(四)纳税、运费等申报享受政策的相关凭证。
第六条 审核兑现程序
发促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财政局、公共事务局、市经信委对资料进行联合汇审,并赴相关企业进行核查,提出意见,由财政局提交开发区财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研究,研究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兑现。
第七条 其他
(一)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追回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二)本办法与同类相关政策重复时,按最优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若有新政策出台,依照最新政策执行。
(三)本办法由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喀什特区北部产业园标准厂房租金和费用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部产业园标准厂房(以下简称“产业园”)租金和费用的征收管理,保障产业园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推动产业园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金和费用是指产业园入驻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连廊、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的租金和所产生的物业费、暖气费。
第三条 租金和费用征收基本标准:
(一)厂房租金按照第1层4元/月/㎡、第2层3元/月/㎡、第3层和第4层以及连廊为2元/月/㎡征收;
(二)办公楼租金按照5元/月/㎡征收;
(三)集体宿舍和公寓租金按照3元/月/㎡征收;
(四)暖气费按照20元/年/㎡征收;
(五)物业服务费按照0.3元/月/㎡征收;
(六)水、电费用按照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租金和费用征收办法:
(一)A类企业。厂房使用率达到15人/100㎡的,免收厂房、连廊、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租金和暖气费。
(二)B类企业。厂房使用率达到13人/100㎡的,免收厂房、连廊租金;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租金和暖气费按基本标准的40%征收。
(三)C类企业。厂房使用率达到10人/100㎡的,免收厂房、连廊租金;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租金和暖气费按基本标准的60%征收。
(四)D类企业。厂房使用率达到5人/100㎡的,厂房、连廊、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租金和暖气费按基本标准的80%征收。
(五)E类企业。厂房使用率达到3人/100㎡的,所有租金和费用按基本标准征收。
(六)F类企业。厂房使用率未达到3人/100㎡的,厂房、连廊、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租金按基本标准的200%征收。
第五条 本办法租金和费用的减免政策期限为3年。
第六条 企业实行月报制,建立用工档案,每月上报企业运营、用工动态情况。
第七条 租金和费用由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部门核定面积征收;物业服务费、暖气费委托产业园物业服务公司按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代征;水费、生活用电费委托产业园物业服务公司计量代征。
第八条 标准厂房、连廊、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租金和物业费按季度征收;暖气费在供暖期内征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