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文化旅游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设立文化旅游扶持发展资金25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景区建设,积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经喀什市旅游局初审,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当年分别扶持50万、30万、1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开展星级宾馆申报创建达标活动。积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经喀什市旅游局初审,评定为国家5星级、4星级、3星级宾馆的,当年分别扶持30万、20万、10万元。
第四条 旅行社积极主动推销喀什噶尔古城景区,凡全年购买古城景区门票数10000张以上的前5名旅行社,一次性分别扶持30、25、20、15、10万元的宣传营销费,名次并列根据银行账务票据时间先后确定。
第五条 鼓励在喀什市注册登记的旅行社聘用优秀导游人才。经营入境业务的给其3名导游津贴扶持;经营国内业务的给其2名导游津贴扶持;在喀什市设立分社的给其1名导游津贴扶持。年扶持标准如下:初级导游5000元、中级导游8000元、高级导游10000元。
第六条 鼓励影视企业到喀什市取景和拍摄文化旅游类影视作品。对下列情况可重复申请的扶持项目,经审核通过后,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在各大院线上映,影评达到4星及以上的电影给予50万元扶持;在央视和3个以上省台播放的电视连续剧每集给予1万元扶持;在腾讯、优酷、爱奇艺等网络系统播放点击量超过20万次的微电影、歌曲(MV)、宣传片等网络传媒作品每个给予1万元的扶持。
鼓励网络媒体平台以原创图文、漫画、视频、H5等形式,宣传展现喀什噶尔古城风土人情、旅游文化方面的作品,全年刊发15篇以上,且阅读总量达到15万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鼓励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农家乐(风情园)、等旅游经营场所定期开展民俗特色表演活动。表演队伍3-10人,每天演出的一年扶持5万元;表演队伍10人以上,每天演出的一年扶持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在喀什噶尔古城景区开发旅游新业态,对符合《喀什噶尔古城景区旅游产业创新发展规划》的种子簇项目,达到标准条件并通过旅游行业认定的,按建筑使用面积每平米扶持100元装修费用。
第九条 符合上述扶持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应如实填写《喀什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向市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旅游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行。
第十条 申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地接”考核等行业活动,凡被游客有效投诉或被喀什市及地区旅游局通报批评的旅游企业和个人,不享受相应扶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