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实体经济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设立实体经济扶持发展资金2000万元,用于在北部产业园内注册落户的服装鞋帽、清真食品和劳动密集型企业(100平方米厂房10人以上或就业200人以上)。(国家和自治区、地区相关政策与之相同的,就高不就低只享受1次。)
第二条 园区内相关企业,通过合法备案登记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贷款的,产生的担保费用给予4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续贷业务的,银行核准续贷手续后,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免费临时借款,时限2天,在贷款到期当天直接帮助企业向银行还贷,次日续贷资金到企业账户后立即退还。
第四条 对企业承接国家、自治区、县市级政府、部队、公办学校订单的,且年内订单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合同执行完毕后,一次性给予订单总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年度进行奖励。
第五条 给予除纺织服装企业外的规模以上企业贷款贴息,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门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贴息。贴息率: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个百分点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调0.5个百分点。贴息年限与本办法执行期限一致。
第六条 对“小升规”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清真食品企业生产用气补贴0.5元/立方米。
第八条 对已获得国家专利证书的企业,给予专利审批费用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企业申请新产品认证费用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成功申请自治区著名商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申请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优先支持园区内相关企业。
第十条“助保贷”等金融支持政策,优先支持并重点倾斜园区内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喀什市经信委、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