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 债务限额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在201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之前,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5800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8100亿元,合计13900亿元;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务院每年提前下达的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应当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并根据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需要来确定。提前下达情况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提前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编制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并向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新增债务限额。下级人民政府新增债务限额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在每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报告和草案中,应当报告和反映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规模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情况。预算报告和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地方政府新增债务规模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国务院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