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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yinsui 时间:2018-12-27 10:42:10 来源:银穗企业

     (七)营业执照登记、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第七条 文书受理岗对资格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资料齐全的,向使用企业开具受理通知书,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传递税源管理岗;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纳税人并退还资料。
  第八条 税源管理岗收到资格备案及变更资料后,在退(免)税系统进行资格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的电子信息录入,纸质备案资料归档。
  第九条 消费税退(免)税申报资料包括:
   (一)生产企业按月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二)使用企业按月报送的申报资料包括:
   1.《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2.《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3.《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4.《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5.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6.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三)使用企业申请退还消费税的,需报送《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
  第十条 文书受理岗对消费税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传递至税源管理岗。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岗收到消费税退(免)税申报资料后,将数据录入或导入退(免)税系统,并开展以下审核工作:
     (一)生产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
   1.完税凭证号码是否符合要求;
   2.《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发票中石脑油、燃料油数量是否小于或等于完税凭证石脑油、燃料油数量;
   3.生产企业销售免税石脑油、燃料油数量是否超过定点直供计划规定的数量。
     (二)使用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
     1.《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中填报的乙烯类、芳烃类产品的本年累计产量占全部产品(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比例是否达到50%.
     2.《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免税油品”和“外购含税油品”项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石脑油数量”“燃料油数量”与主管税务机关采集认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数量比对是否相符。
     3.《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免税油品”和“外购含税油品”项的“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主管税务机关采集认证的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是否相符。“石脑油数量、燃料油数量”与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的货物名称、数量比对是否相符。
     4.《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的“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与使用企业提供的生产企业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信息比对是否相符。使用企业从非生产企业购进油品的,《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完税凭证信息与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