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五)未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六)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和《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七)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第十七条 暂停或取消退(免)税资格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及时录入系统。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