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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第四十七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作者: 时间:2021-01-18 16:13:32 来源:

 征收管理第四十七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原应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现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也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例:某航空公司在试点地区总机构2019年一季度营运收入20亿元;外省分公司营运收入80亿元,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2.4亿元。一季度总分机构汇总进项税额6.8亿元。计算一季度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8+80)÷(1+11%)×11%-6.8-2.4=0.71(亿元)。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满足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应税服务出口设定的有关条件后,免征其出口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对实际承担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进项税额),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后,再行处理。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中,鉴别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是否属于进项税额,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为依据的。因此,本条针对接受应税服务对象的特点规定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自身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