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规范和完善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7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
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4)代办收件地在境外的速递物流类业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七)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