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人才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设立人才扶持资金1000万,专项用于鼓励北部产业园区企业引进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确立开发区人才竞争优势,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条 人才扶持发展资金主要使用对象为北部产业园企业所引进的领军人才、管理英才和技术骨干。
第三条 领军人才奖励
每年评选出5名优秀企业家,授予“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每人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管理英才奖励
每年评选优秀高级管理人才30名,每人奖励5万元;每年评选优秀中级管理人才100名,每人奖励2万元。
第五条 技术骨干奖励
每年评选技术骨干若干,每人奖励1万元。
第六条 领军人才、管理英才和技术骨干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规模、就业人数、综合贡献率进行加权评定。领军人才奖励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评定表彰;管理英才和技术骨干奖励由企业根据管委会确定的指标自主申报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喀什经济开发区公共事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