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商贸物流及电子商务扶持发展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设立商贸物流及电子商务扶持发展资金2500万元,支持在开发区注册落户的商贸物流及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条 对新开办的商贸企业,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对当年投资建设现代物流仓储企业,按仓储建筑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对物流企业当年投入使用的现代化公用集配货系统、自动分拣系统、主体仓储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物流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研发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六条 对上年度出口贸易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奖励5万、10万、2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对出口地产品企业每1美元贸易额奖励0.01元人民币;在综保区内的生产型企业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每1美元贸易额奖励0.02元人民币。
第八条 对办公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入驻网商10家以上、实际运行1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建设项目(含跨境电商),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电商企业当年本地农副产品线上销售额突破10万元的,按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培训人才实现电商销售额达60万、50万元、40万、30万、20万、10万、5万,对其培训机构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一条 本扶持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喀什市商务局、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