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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作者:yinsui 发布时间:2018-12-27 10:42:10 来源:银穗企业
《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收房产税。
  八、其他重要税收政策和制度调整
  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施行。
  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根据该决定,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筵席税暂行条例》即日起失效。
  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月18日,根据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公布修改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3月1日起与修改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该条例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费用减除额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和其他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3月6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6月3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以内据实扣除。
  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的5个市、盟。
  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即日至12月31日,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不包括合同其他各方应当缴纳的部分);上述单位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月23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