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2008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全面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资源税费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的报告提出了积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等税收措施,并得到会议的批准。
3月13日,根据国务院2007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加快推进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所得税、营业税政策试点,积极扩大软件开发、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点。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者所得税优惠。研究制定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实物租赁、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营等服务业和出口文化教育产品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7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报送的《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研究制订改革方案;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研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方案,研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
8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报送的《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建议中提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所占比重。执行好土地、税收、信贷等政策,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供应,运用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支持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房,满足不同层次住房消费需求。继续实行较低的进口税率,增加大宗初级产品进口。继续加强税收征管,严格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抓紧研究提出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完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方案。推进资源税改革。
9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抓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抵扣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相对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合作,在海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在境外投资、海关通关、人员出入境、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对外工程承包,简化境外工程承包相关物资出口的退税审批手续。
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主要方向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进一步加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物业税等。
1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以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以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上述暂行条例同时施行。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12月9日至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提出:2009年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实行结构性减税。
二、进出口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开始实施2008年关税调整方案。方案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等方面。调整以后的最惠国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9.8%,其中农产品的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的平均税率为8.9%;进口税则普通税率和出口税则税率不变;调整部分税则税目,税则税目总数增至7846个(其中进口税则税目7758个)。
2月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和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的出口暂定税率,自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实行20%的税率。对部分含磷复合肥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3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征磷钾肥出口关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磷钾肥出口关税的税率为30%,执行期为4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的进口税收政策,2月3日、3月26日和4月14日,财政部先后发出《关于调整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上述通知中规定:自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自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采棉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自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4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化肥类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税率为100%,执行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