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9月11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9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10月1日起,将玉石、硅藻土的资源税税额标准提高到每吨20元,将磷矿石的资源税税额标准提高到每吨15元,将膨润土、沸石、珍珠岩的资源税税额标准提高到每吨10元。
10月6日,国务院批准并印发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纲要提出:要逐步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税费调节机制。
11月4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台北签署《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协议提出:双方同意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12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和《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同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食用盐仍然适用13%的税率。
六、就业、社会保障、民政、民族
2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国务院2005年11月4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
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以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该法中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5月19日、7月30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出《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进出口税收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该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门报送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
1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和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七、金融、房地产
3月3日,根据国务院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3‰降低到1‰。
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将对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征税改为仅对出让方征税。
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即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采取包括税收在内的多种措施,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0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10月9日起,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多项税收措施。
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按照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房屋,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都应当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5年以上转让时免征营业税的时间限制改为2年以上。此外,为了进一步公平税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各类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出《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和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