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8月6日,国务院印发国家发改委报送的《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纲要中提出:国家在信贷、资金、税收等方面对企业实施农业“走出去”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10月12日,中共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
11月20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更大的支持。
四、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
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报送的《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这个文件提出:符合规定的数字电视领域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和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2010年度以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2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报送的《关于党的十六大以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情况和今后设想的报告》。报告中提出: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财税、社会保障、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政策。
3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其他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4月14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对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9月12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凡纳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和纪念馆,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以根据现行税制有关规定适当减免税。对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向公益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和纪念馆等的捐赠款,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10个部门和单位拟订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上述第一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当中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以后核销,转制以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2.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在转制的时候可以通过资产清查对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作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转制企业已经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4.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资产划转或者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6.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和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单位报送的《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这个文件中提出: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资源、能源、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
1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
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日起实施。
4月3日,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统一核电行业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8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进一步扩大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的差距。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出《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9月1日起,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不超过1.0升的乘用车,税率从3%降低到1%;气缸容量超过3.0升至4.0升的乘用车,税率从15%提高到25%;气缸容量超过4.0升的乘用车,税率从20%提高到40%。同日,国务院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条例中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