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8、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登记机关各工商所之间档案迁移规定:
A、需迁档的个体工商户凭执照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并填写一式二份的《个体工商户档案迁移申请表》,由工商所在表中签署“同意迁出”意见并加盖工商所公章。
B、需迁档的个体工商户将《个体工商户档案迁移申请表》一式二份及个体工商户执照正副本原件,交给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收缴执照正副本原件入档,同时复印执照,并将该执照复印件另行存盘。
C、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将档案送达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由迁入地的工商所(或企业监管科),在一式二份的《个体工商户档案迁移申请表》中签署“同意迁入”意见、并加盖工商所(或注册监管科)印章,一份留存入档,一份当场交还给原工商登记机关的档案送达人员,并由其转交给原工商登记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与前述该个体工商户的执照复印件一并存盘。迁出地工商登记机关在档案迁出后应在计算机中及时将该个体户信息转入迁入地工商部门。
D、需迁档的个体工商户在约定送档的时限后,即可去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址变更手续。
9、属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当要求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派出所证明等。
10、变更经营范围包括增减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有效期的延长(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有效期的延长应提供延期后的许可证)。
11、申请经营场所变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同一工商所辖区范围内变更。这种变更,场所证明只要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即可。第二种情况,是在同一登记机关但不在同一工商所。这种变更,有二种方式。一种是在原工商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设立登记。一种是,将原工商所登记的档案迁移到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变更登记,场所证明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第三种情况,是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下属的工商所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如委托代理人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1、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
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或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2、以下应提交的材料中凡是打上书名号的,均为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的表式,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注册专窗领取。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