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注:1、变更经营者,分两种情况
(1)个人经营的,一废一立。
(2)家庭经营的,可以在家庭成员内变更。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2、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
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或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3、以下应提交的材料中凡是打上书名号的,均为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的表式,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注册专窗领取。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个体工商户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个体工商户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管理的规定,不重名(包括近似)、不侵权、不反动、不迷信、不“黄色”、不用最高比较级,并提交规定的全部文件、证件后,由工商登记机关发给《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个体工商户要求使用的名称与其它已注册企业的名称(包括个体工商户字号称)雷同、近似的,除下列二种情况外,其余的不予核准:
A、个体工商户与已注册个体工商户有关联的,申请人须提交已注册个体工商户同意使用的证明。
B、加盟连锁企业:凡企业法人名称中有“连锁”字样的,均视为连锁总部,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加盟。
(3)要求使用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与老字号企业的字号、中国“驰名”商标、浙江“著名”商标、杭州“著名”商标的商标名称、省知名商号相同的,在名称不雷同、近似的前提下,则应提交老字号企业、商标权拥有企业、省知名商号拥有企业同意使用的证明。
(4)要求开办某一品牌产品的专卖店,则应提交这一品牌产品拥有企业同意的证明,并同时提供该品牌拥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品牌拥有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个体工商户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字号名称中不得有分店、分中心、分行等字词。
(6)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填写的内容无论保证与否都应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7)个体工商户应依法慎重选择申请的名称,避免侵犯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造成社会和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地址设在市场中的个体工商户,其字号名称前应冠市场全称。
(9)对被吊销、已注销执照的和已变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其未到法定时间需提前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A、个体工商户名称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到法定时间原则上不准提前使用。
B、被吊销及已注销执照、已变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若户主不变(上报分局核名时,应由登记机关出具“不变”的证明),允许提前使用;如户主有变,原则上不允许提前使用,因特殊情况、特殊原因需提前使用的,原户主必须出具同意提前使用的证明。
C、上述A、B二种情形须从严控制,如个体工商户在注销及更名前,已和他人约定其字号名称给他人使用的,则在注销及更名前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可将个体工商户名称随其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转让。需更名的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出让后应立即办理更名手续。需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如下方法操作:
需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出让后应立即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时除提交常规的材料外,需增加提交注销前和他人签定的“名称及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继。受让名称及资产的个体工商户持该“合同”,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凭该“合同”申报名称,并在名称申报程序中的“申报意见”栏目注明:“该个体工商户申报的字号名称系受让所得”,同时将“合同”原件作为设立登记材料存档。如办理个体工商户“一开一歇”为同一登记机关,亦按上述精神办理。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的,应当提交出租方产权人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和产权人与自己的租赁协议。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规划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社区办公及车库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的填写应当标明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网店需要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必须有实体店。实体店必须是非住宅。不能用网址作为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有名称的,承租方必须写名称。
如果出租方是转租的,产权人要有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7、个体工商户迁移地址时,如从事餐饮、食品、娱乐、化学危险品、药店、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等涉及环境及安全的或经营场所属前置审批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先经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如不属环境、安全的或经营场所不属前置审批许可事项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按其它有关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