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0、实时是指:
(1)工商所通过网上实时上报分局,经分局在网上审核反馈后,由工商所实时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名称登记中,遇情况特殊、有异议的,按国家工商总局[2004]9号令执行。
11、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申办个体工商户。
1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的,应当提交出租方产权人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和产权人与自己的租赁协议。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规划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社区办公及车库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的填写应当标明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网店需要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必须有实体店。实体店必须是非住宅。不能用网址作为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有名称的,承租方必须写名称。
如果出租方是转租的,产权人要有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该表不同于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3、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它与字号名称有关的文件、证件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字号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限在同一登记机关),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新经营场所证明;
3、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经营场所涉及环境和安全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6、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且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填写《个体工商户档案迁移申请表》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可以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下属的工商所重新申请开业登记;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更换经营者姓名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或者是经营者本人的姓名发生改变),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提供新经营者与出租方签订的租房协议(港澳居民无需提供;有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无需提供;经营者本人姓名改变的无需提供);
5、属于经营者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动的书面证明;
6、属家庭经营的,提供家庭经营者的证明;
7、属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改变组成形式的决定;
5、属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