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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程序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可分为直接登记和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批后再登记二种:

(1)直接登记示意图如下:

      工商登记机关            工商登记机关

     

 

          名称预先核准             营业执照的核准

 

(2)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批后再登记示意图如下:

 工商登记机关            前置审批机关                工商登记机关

     

 

     名称预先核准                  前置审批                         营业执照的核准

前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并联审批制 相结合的制度。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拟起名称或经营项目涉前置审批的,应当由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项目不涉前置审批或不申请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不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必须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字号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杭州市西湖区强生食品商店,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1、字号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港澳居民、台湾农民的应提交港澳台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

(3)如委托代理人申请字号名称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

(4)其它需提交的文件。

2、字号名称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字号名称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实时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三、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如是港澳居民的,必须是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农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场地(港澳居民申领个体执照的经营场地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2、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属港澳居民还需提供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台湾农民个体户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港澳居民、台湾农民的应提交港澳台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登记机关发给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不使用字号名称的无需提交);

(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经营场所证明;

(6)如委托代理人申领执照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

(7)其它需提交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注:1、告知承诺制包括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和申请人在设立或变更登记中作出的“承诺”两个方面,具体按“明示告知、书面承诺、证照核发、实地查验”的模式运行,依托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前置并联审批系统,是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制度的充实。对不涉及安全的市属审批部门权限内的前置审批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