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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作者:yinsui 发布时间:2018-12-27 10:42:10 来源:银穗企业
4月20日起至9月30日。
  5月14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磷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税率为100%,执行期为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
  同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自5月20日起执行。
  5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1.自6月1日至12月31日,对冻猪肉执行6%的进口暂定税率,对冻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乳清和酵母等9个税目商品执行2%至10%的进口暂定税率,对豆粕和花生粕执行2%的进口暂定税率,对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共4个税目商品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
  2.自6月1日至9月30日,对橄榄油和椰子油执行5%的进口暂定税率。
  3.自6月5日至10月5日,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临时滑准税,将进口价格较高的高品质棉花适用的从量税从每吨570元降低到每吨357元,并从10月6日起恢复目前的滑准税。
  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自6月13日起执行,涉及豆油、花生油、橄榄油、葵花油、椰子油、玉米油、芝麻油等若干品种。
  7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8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8月20日至12月31日,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将焦炭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将炼焦煤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对其他烟煤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8月26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上述通知中规定:自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为开发、制造大型煤化工设备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自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列入不予免税清单的设备,分别自9月1日、9月15日起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8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和《关于对动植物肥料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通知》。
  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将日用和艺术陶瓷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部分塑料制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和13%,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和13%。
  10月30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11月1日起,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1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12月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具体如下:
  1.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者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102项产品。
  2.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和小麦、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23项产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共计31项产品。
  3.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品的应税产品范围。
  4.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
  5.新增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滑石、棕刚玉、四氧化三钴和氟化物等,共计15项产品。
  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中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
  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12月1日起,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5%提高到9%;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5%提高到11%;将部分水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5%提高到13%;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11%提高到13%;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别从5%、9%提高到11%、13%;将部分机电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别从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4个部门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
  12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方案中确定:2009年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从2008年的7758个增加到7868个,最惠国平均税率水平仍然为9.8%,普通税率不变;出口税则税率不变。
  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11%、13%提高到14%。
  同日,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农业
  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