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银穗财税集团——2018年银穗财税第一期期刊
P. 68
银 穗财税 集团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 5 月 1 日试点
▲ 牛芳芳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 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
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 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
进行有益探索,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
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 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 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财税〔2018〕22 号,以下简称《通知》),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 二、试点政策适用对象
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 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
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通 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
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 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
税前扣除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 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
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商 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
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
一、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 区内。
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