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银穗财税集团——2018年银穗财税第一期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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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穗财税 集团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 5 月 1 日试点









                                                              ▲  牛芳芳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                         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
                    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                           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
                    进行有益探索,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

                    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                           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                           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财税〔2018〕22 号,以下简称《通知》),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                       二、试点政策适用对象

                    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                               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
                    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通                           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
                    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                           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
                    税前扣除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                          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
                    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商                          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

                    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
                         一、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                         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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