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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并联审批是以工商登记机关企业注册大厅为依托,采用电话传真或计算机联网的方式,组合多部门批证与工商登记机关核照为一体的审批模式,该模式的运作流程可概括为“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属审批部门权限内的前置审批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制。

省及省以上前置审批机关审批的项目均不纳入告知承诺制和并联审批制。

2、个体工商户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个体工商户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管理的规定,不重名(包括近似)、不侵权、不反动、不迷信、不“黄色”、不用最高比较级,并提交规定的全部文件、证件后,由工商登记机关发给《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个体工商户要求使用的名称与其它已注册企业的名称(包括个体工商户字号称)雷同、近似的,除下列二种情况外,其余的不予核准:

A、个体工商户与已注册个体工商户有关联的,申请人须提交已注册个体工商户同意使用的证明。

B、加盟连锁企业:凡企业法人名称中有“连锁”字样的,均视为连锁总部,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加盟。

(3)要求使用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与老字号企业的字号、中国“驰名”商标、浙江“著名”商标、杭州“著名”商标的商标名称、省知名商号相同的,在名称不雷同、近似的前提下,则应提交老字号企业、商标权拥有企业、省知名商号拥有企业同意使用的证明。

(4)要求开办某一品牌产品的专卖店,则应提交这一品牌产品拥有企业同意的证明,并同时提供该品牌拥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品牌拥有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个体工商户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字号名称中不得有分店、分中心、分行等字词。

(6)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填写的内容无论保证与否都应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7)个体工商户应依法慎重选择申请的名称,避免侵犯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造成社会和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地址设在市场中的个体工商户,其字号名称前应冠市场全称。

(9)对被吊销、已注销执照的和已变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其未到法定时间需提前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A、个体工商户名称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到法定时间原则上不准提前使用。

B、被吊销及已注销执照、已变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若户主不变(上报分局核名时,应由登记机关出具“不变”的证明),允许提前使用;如户主有变,原则上不允许提前使用,因特殊情况、特殊原因需提前使用的,原户主必须出具同意提前使用的证明。

C、上述A、B二种情形须从严控制,如个体工商户在注销及更名前,已和他人约定其字号名称给他人使用的,则在注销及更名前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可将个体工商户名称随其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转让。需更名的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出让后应立即办理更名手续。需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如下方法操作:

需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出让后应立即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时除提交常规的材料外,需增加提交注销前和他人签定的“名称及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继。受让名称及资产的个体工商户持该“合同”,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凭该“合同”申报名称,并在名称申报程序中的“申报意见”栏目注明:“该个体工商户申报的字号名称系受让所得”,同时将“合同”原件作为设立登记材料存档。如办理个体工商户“一开一歇”为同一登记机关,亦按上述精神办理。

3、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区、县(市)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4、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与所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相吻合。

5、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

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或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6、以下应提交的材料中凡是打上书名号的,均为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的表式,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注册专窗领取。

7、申请人身份证件指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8、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香港居民应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

澳门居民应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台湾农民在中国大陆申请个体工商户提交的身份证明包括四种:(1)暂住证;(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3)台湾居民身份证件;(4)台湾农民身份证明。该证明有三种,一种是“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一种是“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一种是“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三种证明只要提交其中的一种即可。

9、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