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

你知道自然人股东与企业发生借款往来有哪些税收风险吗?乌鲁木齐财务公司_银穗财税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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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7-30

会面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股东经常以借款的形式将资金从公司拿走,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根据财税[2003]158号《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抽逃出资的风险:公司法调整后,除了特殊性质的公司外,注册资本为认缴制,可能存在自然人股东在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后,再以借款的形式把资金转出的情况,如果股东从公司借钱,又并非经营活动需要,可能被视为抽逃出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抽逃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处罚的风险。
缴纳增值税的风险: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公司资金被股东占用,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股东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视同提供金融贷款服务,按照销售额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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