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银穗财税集团——2018年银穗财税第一期期刊
P. 46

银 穗财税 集团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



                                                            规模?这 6 大误区您想


                                                            到了吗?





                                                              ▲  刘薇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统一                         知》(财税〔2016〕36 号)文件不在适用范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                            围之列,因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以                   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不符合

                    下简称 18 号公告),对于政策调整涉及的征                        18 号公告规定之条件,不能转登记小规模
                    管问题进行了明确。但是由于 18 号公告内                         纳税人。
                    容丰富、言简意赅,部分财务人员学习后产

                    生了诸多理解上的困惑,今天小编通过本文                                误区二 :自行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梳理出以下 6 大误区,帮助大家更好地在实                         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务中进行理解和把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误区一 :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均可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
                    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

                        18 号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                           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                           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
                    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上述条款授权,《增值税一般纳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044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